为全面了解我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我院实际,现将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认定时间和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按学年进行。其中,非应届毕业生的认定工作一般在每年6月进行、当年新入校学生的认定工作一般在每年9月进行。
二、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
(一)成立学院评审小组:
组长:党总支书记
组员: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生保部部长
(二)成立班级评审小组
组长:班委中非参选人员,班级投票选出。
组员:班级中非参选人员,班级投票选出。
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备案。
三、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1、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4、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5、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6、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7、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8、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等级:
1、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3、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人低于当地平均收人水平,且家庭有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本通知第三(一)(二)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扭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四)凡需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大一第一学期外,必须在上一学年或本学年有参与勤工助学、社会实践、义工、志愿者服务等对自身发展与社会有益的实践记录证明(至少有一项)。
四、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形: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2、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3、有铺张浪费、与其家庭经济因难状况不相符的消费行为或不符合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
4、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者;
5、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者。
五、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学生向班级提交纸质版《长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有相应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复印件打印件均可)。注:只有经班级和学院评议小组初审、学校资助中心复审后通过的同学,才有资格申请本年度的国家助学金(认定为困难学生≠获助学金,助学金在年底由班级在入库学生名单中另行评议。未通过认定、建档的学生不能享受本学年相关资助政策待遇。
(二)班级评议
班级评审小组召开评定会,进行分班讨论评议、初步认定,并在申请表空白处标明认定等次(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不予入库。
初评完成后,各班级应按要求将电子版《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汇总表》和纸质档《长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班级初评汇总表》上交学工办。
(三)学院认定
学院评审小组对各班级上交的个人材料与班级评议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认定人选,明确认定等次。初评结果会在学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六、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各班级应以此次认定工作为契机,深入学生班级、寝室,了解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未通过认定、建档的学生不能享受本学年相关资助政策待遇。
(二)规范程序。各班级应按规定时间提交材料并严格公示制度,确保整个工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规范。
(三)严肃纪律。申请学生应保证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入库资格和在校期间所有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编辑:钟燕婷
一审:谭宏政
二审:唐珍妮
三审:陈思玥